(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民防、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区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拟定本区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负责编制本区的防空警报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抗灾救灾预案和保障计划,编制本区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民防工程建设规划、民防通信整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本区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组织民防指挥所、防空通信网、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本区防空袭演习和防空警报试鸣。
(四)参与本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查;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依法收缴民防工程建设费,并纳入民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五)负责本区民防工程平时利用、拆除报废的管理;负责公用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其他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六)组织、指导、协调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工作:负责组建和训练民防特种救援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本区发生的灾害、灾害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组织、指导、协调本区民防宣传教育工作,并负责督促、检查;组建、培训民防志愿者队伍。
(八)组织、实施本区民防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本区机关的通信保障。
(十)负责对本区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加强对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