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本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本区有关部门、街道、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履职和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监督检查区生产经营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四)负责本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通报本区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分析本区安全生产形势,依据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参与对发生在本区域内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本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和合作。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对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区重大危险源实施评估分级及监控、协调、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本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责任,配合市局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工作。负责本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