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本区环境保护办法和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并实施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本区水质、大气、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受同级政府委托,协调处理涉及辖区之间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对本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本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负责本区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负责本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区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定和实施本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环境保护课题,组织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本区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七)管理本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指导辖区内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护工作。
(八)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队伍的建设及专项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