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主管本区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区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职责。
(三)向区政府提交本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审计局、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的建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决算外资金使用管理;
3.本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4.本区国有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本区国有控股企业举借债务以及担保的情况;
7.各部门、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财经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处级一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履行组织听证职责和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指导、监督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